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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麗水11月18日電(記者 胡豐盛 通訊員 丁海芳)為掙快錢,浙江龍泉三名男子騎摩托車3小時趕到位於龍泉市小梅鎮的一處古窯址進行盜掘,不料,卻被附近10多位村民給“瓮中捉鱉”,二十片碎瓷片換來了三年牢獄。近日,龍泉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,分別判處範某某、葉某某、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三千元。
  龍泉是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,以出產青瓷著稱,現已在龍泉境內發現的古窯址有400多處,保護範圍總面積約5266公頃。2013年,屏南鎮地畲村“嶴後”處古窯址被髮現,浙江省博物館考古專家曾前往考察研究。
  然而消息一齣,當地就多次招來了盜墓賊。
  對此,龍泉市博物館聘請郭某某為文物巡查員,負責保護文物。
  範某某、葉某某和張某某是龍泉市查田鎮的普通農民。2014年4月10日,三人帶著鋤頭、手電筒、牛皮袋等工具,騎著兩輛摩托車來到屏南鎮地畲村“嶴後”山坡的一處古窯址,準備挖點碎瓷片換錢。他們在村裡閑逛踩點,卻被眼尖的古窯址巡查員郭某某給發現了。
  想到村裡頻發的盜墓事件,郭某某心裡犯起了嘀咕。
  當天晚上9點,範某某三人停好車,帶著挖掘工具,步行來到了古窯址現場。一人照明、兩人挖掘,輪流上場。殊不知,他們的一舉一動被郭某某看在眼裡。郭某某迅速報了警,並召集了10多名村民,在距離挖掘現場30米左右的雜木叢中蹲點守候。
  凌晨2點40分,當範某某三人興高采烈地揣著20多片剛剛挖來的綠色青瓷碎片離開現場時,被警察和群眾一舉抓獲。後經麗水市文物鑒定組鑒定,被盜掘現場確定為南宋晚期元代早期龍泉窯青瓷窯址,被盜掘物品為南宋至元代龍泉窯產品,具有一定的歷史、藝術、科學價值。
  龍泉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範某某、葉某某和張某某結夥盜掘具有歷史、藝術、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,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。判決書送達後,張某某不服判決,提出上述。後經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,維持原判。(完)  (原標題:三男子盜掘古窯遭瓮中捉鱉 二十片碎瓷片換三年牢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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